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十五條硬措施和山東省委、省政府安全生產“八抓20條”創新舉措,強化安全生產舉報核查工作,2022年11月23日,省應急廳、省政府安委辦聯合出臺了《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辦法》(魯應急字〔2022〕149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辦法》的制定是強化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工作、從實踐到制度再到實踐的積極探索。今年以來,省應急廳由舉報投訴中心牽頭直接核查了群眾舉報的近年來33起死亡事故案件,其中核查屬實案件17起,有力的震懾懲戒了事故謊報瞞報違法行為。在實踐中探索出了死亡事故的現場勘查、書證物證采集、談話記錄制作、舉報核查報告起草、舉報核查意見反饋等工作制度,將其匯總梳理和歸納提煉后形成《辦法》,便于規范和指導全省安全生產舉報核查工作。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號)、《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辦理工作程序(試行)》(應急廳〔2022〕30號)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省應急廳等9部門《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魯應急發〔2021〕3號)、省應急廳等12部門《關于強化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工作嚴肅違法企業責任追究的意見》(魯應急發〔2022〕3號)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
三、制定過程
省應急廳在舉報核查實踐中,邊核查、邊探索、邊總結,于2022年9月下旬,起草完成了《辦法》初稿。10月份,書面征求了16市應急局的意見,并修改完善。11月份,在廳內部廣泛征求了各處室單位和廳領導的意見,并進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簽發后形成公布稿,于11月23日印發。
四、主要內容
(一)創新規定死亡事故舉報直接核查制度。
為了強化上級應急部門對群眾舉報死亡事故的直接核查,并對基層政府和部門組織參與死亡事故謊報瞞報進行有效監督、制約和震懾,《辦法》第五條規定:“省應急廳和設區的市應急局對受理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行業的謊報瞞報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舉報,應當直接組織核查;對受理的其他舉報事項,可以交辦下級應急部門組織核查。”
為了強化死亡事故舉報核查的證據和程序,結合實踐探索,《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核查,應當以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名義開展,制作詢問筆錄、勘驗筆錄、現場勘驗影像證據等證據材料,根據取證需要協調調取120出車記錄、110出警記錄、醫療機構診斷記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殯葬證、殯儀火化記錄、工傷事故認定書、死亡賠償協議等關鍵性證據。”
(二)創新規定舉報核查以證據為中心的理念。
舉報核查的對象是舉報事項的真實性,如何判斷和證明舉報事項是否屬實,要用證據來說話。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證據之外無事實。《辦法》第七條規定:“舉報核查應當強化證據意識,核查認定的事實和核查報告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核查屬實與否都應當附帶證據。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有合法性的來源和形式,通過合法的途徑方法收集。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調取證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在舉報核查過程中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和制作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記錄、勘驗筆錄、現場檢查影像證據、現場勘驗影像證據、抽樣取證憑證等證據材料,經依法查證、核實與判斷后,作為證據使用。收集或者制作證據時,應當由2名以上核查人員共同進行。”
(三)創新規定證據收集調取制度。
為了強化舉報核查證據的收集、調取和制作管理,確保核查證據真實、合法、有效,《辦法》區分了兩種方式,對證據進行具體規范:一是《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七條按照證據的種類,分別規定了各種證據的采集和制作要求。比如第九條物證、書證,第十條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第十一條詢問筆錄,第十二條現場檢查記錄,第十三條勘驗筆錄,第十四條現場檢查影像證據、現場勘驗影像證據,第十五條抽樣取樣憑證,第十六條技術鑒定等。二是《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這三條的第一款按照舉報事項的類別,分別規定了事故隱患、違法行為和謊報瞞報死亡事故舉報事項應當采集的證據和具體要求。
(四)創新規定核查與調查、執法銜接制度。
舉報核查只是查清舉報事項的真實性,不涉及后續對事故隱患、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為做好舉報核查制度與違法處罰、事故調查等制度的有機銜接,《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這三條的第二款,分別規定了對核查屬實的事故隱患、違法行為、謊報瞞報事故后續應當給予的調查、執法程序。
(五)創新規定核查報告起草制度。
為了強化舉報核查程序管理,規范核查報告起草,結合舉報核查實踐中不斷探索的核查要素要求,《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核查報告應當包括舉報事項、核查過程、核查事實、核查結論、處理建議等內容,同時附相關證據材料。核查事實應當包括被舉報單位和傷亡人員信息、事故隱患現狀、具體違法行為、事故發生簡要經過等內容;處理建議應當包括處理措施、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舉報獎勵等建議內容。”
(六)創新規定交辦案件審查制度。
為了強化上級部門交辦下級部門案件的管理,提高交辦案件辦理質量,規范交辦案件審查程序,《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上級應急部門交辦下級應急部門組織核查的,下級應急部門應當對核查認定的事實和核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核查報告經單位負責人審查通過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上級應急部門審查。上級應急部門收到下級應急部門的交辦舉報事項核查報告后,應當認真審查。對事實清楚、處理適當的,予以辦結;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準或者處理不當的,提出意見并退回下級應急部門重新核查。必要時可以派員或者發函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