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強調,推進黨務公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重大舉措。這既是我們黨“四個自信”的重要體現,也是增強全黨“四個意識”的重要途徑,對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充分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對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動員組織人民群眾形成最大的同心圓和凝聚力,更好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的制定出臺,為做好黨務公開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標志著黨務公開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軌道。
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黨務公開基本原則,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實踐中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全過程和各方面。要認真抓好《條例》的學習培訓,使廣大黨員干部全面準確掌握《條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組織專題學習,黨校、干部學院、行政學院要將《條例》納入培訓課程。各地區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好《條例》的實施方案,編制黨務公開目錄,以釘釘子精神狠抓落實。要加強對黨務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同志負責、辦公廳(室)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確保黨務公開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加強和規范黨務公開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強化黨內監督,使廣大黨員更好了解和參與黨內事務,動員組織人民群眾貫徹落實好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黨務公開,是指黨的組織將其實施黨的領導活動、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有關事務,按規定在黨內或者向黨外公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工作機關以及其他黨的組織。
第四條 黨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正確方向。堅持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把黨務公開放到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來謀劃和推進,把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要求貫徹到黨務公開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發揚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更好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及時回應黨員和群眾關切,以公開促落實、促監督、促改進。
(三)堅持積極穩妥。注重黨務公開與政務公開等的銜接聯動,統籌各層級、各領域黨務公開工作,一般先黨內后黨外,分類實施,務求實效。
(四)堅持依規依法。尊崇黨章,依規治黨,依法辦事,科學規范黨務公開的內容、范圍、程序和方式,增強嚴肅性、公信度,不斷提升黨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第五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地方黨委分級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的黨務公開工作領導體制。
中央辦公廳承擔黨中央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整個黨務公開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承擔本級黨委黨務公開的具體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黨務公開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黨務公開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
第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建立健全黨務公開的保密審查、風險評估、信息發布、政策解讀、輿論引導、輿情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第七條 黨的組織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情況,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加強黨的建設情況,以及黨的組織職能、機構等情況,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不得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的事項外,一般應當公開。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黨務公開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等。
第八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與黨員和群眾的關聯程度合理確定公開范圍:
(一)領導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黨務,向社會公開;
(二)涉及黨的建設重大問題或者黨員義務權利,需要全體黨員普遍知悉和遵守執行的黨務,在全黨公開;
(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黨務,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開;
(四)涉及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黨務,對特定黨的組織、黨員和群眾公開。
第九條 黨的中央組織公開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管黨治黨、治國理政重大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黨中央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等情況。
第十條 黨的地方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決策和推進落實情況,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全面負責本地區黨的建設情況;
(四)本地區黨的重要會議、活動和重要人事任免情況;
(五)黨的地方委員會加強自身建設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和上級組織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二)任期工作目標、階段性工作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及落實情況;
(三)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黨內學習教育、組織黨員教育培訓、執行“三會一課”制度等情況;
(四)換屆選舉、黨組織設立、發展黨員、民主評議、召開組織生活會、保障黨員權利、黨費收繳使用管理以及黨組織自身建設等情況;
(五)防止和糾正“四風”現象,聯系服務黨員和群眾情況;
(六)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作出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二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大政方針和重大決策部署,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本級黨委、上級紀律檢查機關工作部署情況;
(二)開展紀律教育、加強紀律建設,維護黨章黨規黨紀情況;
(三)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情況;
(四)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進行立案審查、組織審查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況;
(五)對黨員領導干部嚴重失職失責進行問責情況;
(六)加強紀律檢查機關自身建設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黨務。
第十三條 黨的工作機關、黨委派出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和黨組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內容。
黨的工作機關和黨委直屬事業單位應當重點公開落實黨委決策部署、開展黨的工作情況。
黨委派出機關應當重點公開代表黨委領導本地區、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黨的工作情況。
黨組應當重點公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
第十四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黨務公開內容和范圍編制黨務公開目錄,并根據職責任務要求動態調整。黨務公開目錄應當報黨的上一級組織備案,并按照規定在黨內或者向社會公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黨務公開目錄編制的指導。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條 凡列入黨務公開目錄的事項,有關黨的組織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及時主動公開:
(一)提出。黨的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黨務公開方案,擬訂公開的內容、范圍、時間、方式等。
(二)審核。黨的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并從必要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審核。
(三)審批。黨的組織依照職權對黨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批,超出職權范圍的必須按程序報批。
(四)實施。黨的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批準的方案實施黨務公開。
第十六條 黨的組織應當根據黨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選擇適當的公開方式。
在黨內公開的,一般采取召開會議、制發文件、編發簡報、在局域網發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的,一般采取發布公報、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采訪,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新媒體、公開欄發布等方式,優先使用黨報黨刊、電臺電視臺、重點新聞網站等黨的媒體進行發布。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機關、黨中央有關工作機關,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以及地方紀律檢查機關、地方黨委有關工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新聞發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發布制度,及時準確發布重要黨務信息。
第十七條 黨務公開可以與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居)務公開、公共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等方面的載體和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的,應當統籌使用。
有條件的黨的組織可以建立統一的黨務信息公開平臺。
第十八條 注重黨務公開相關信息監測反饋,對引起重大輿情反應的,應當及時報告。發現有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加以澄清和引導。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黨員旁聽黨委會議、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列席黨委會議、黨內情況通報反映、黨內事務咨詢、重大決策征求意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和社會聽證等制度,發展和用好黨務公開新形式,不斷拓展黨員和群眾參與黨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監督與追責
第二十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納入向上一級組織報告工作或者抓黨建工作專題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黨的組織應當將黨務公開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
黨的組織應當每年向有關黨員和群眾通報黨務公開情況,并納入黨員民主評議范圍,主動聽取群眾意見。
第二十二條 黨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工作督查機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情況應當在適當范圍通報。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的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黨務公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央組織部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